无锡惠山金桥实验学校
学校章程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:无锡惠山金桥实验学校;简称:惠山金桥;英文名称:Wuxi Huishan Jinqiao Experimental School。
第三条 学校性质:由无锡市金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举办的初等(小学)和中等(初中)学历的教育机构,属社会公益性事业,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。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。
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秉承“教育是服务”的理念,坚持全面提高学生素质,促进个性和谐发展,为推进我市基础教育做出努力;办学层次:九年一贯制教育;办学形式:全日制授课;招生对象: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。
第五条 学校办学审批机关是: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;登记管理机关是: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;业务主管单位是: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。
第六条 学校办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报经区教育局批准,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,并经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。
第七条 学校的注册地址:无锡市惠山区上伟路268号(租赁),邮政编码:214000。网址:http://hsxx.jinqiaoedu.com.cn
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:无锡市金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,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。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学校理事;
(三)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:人民币贰佰万元;出资者:无锡市金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;出资形式:货币;出资比例:100%。
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:九年一贯制教育。
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,其成员为7人。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。
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、人数、任期: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,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。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理事长1名。理事由举办者、职工代表推选产生。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,每届任期叁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 修改学校章程;
(二) 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;
(三) 决定办学的重大举措;
(四) 决定学校重要人事工作;
(五) 决定学校招生计划;
(六) 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七) 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八) 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九) 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;
(十) 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十一)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;
(十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;
(十四)听取学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;
(十五)其他理事会认为重要的工作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。经1/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学校章程的修改;
(二)学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完成会议记录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 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,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,进行聘任、解聘或变更,并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,行使的职权:
(一)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;
(二) 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人员组成名单,报理事会批准;
(四) 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五)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(六)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。
学校负责人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职责:
教务处:强化教学管理,更新教学机制,全面负责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与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,配合学校各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起指导与监控作用。
学生工作处:切实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,坚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。认真贯彻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》开拓德育工作新途径,通过多种形式,丰富学生学习生活。加强德育队伍建设,形成学校的一支德育骨干队伍。
少先队大队部:全面组织开展少先队工作。建设、完善大中队干部队伍,开展各类少先队活动,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、道德素质和各项技能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5人。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学校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学校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检查学校财务;
(二)对学校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当学校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,招收学生、制订教学大纲、教学计划,开设相应课程,开展教育教学活动。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。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(广告)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,提供教育服务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,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、考核的制度。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第三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。
首届法定代表人,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、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。
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资产来源:
举办者出资总额:由无锡市金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;出资形式:货币;出资比例:100%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注册资金:人民币贰佰万元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: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;接受政府资助;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利息收入;社会捐赠;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物价部门(核定或备案)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。办学资金专项专用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。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理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,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。教育机构存续期间,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,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,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中国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,设置会计帐簿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保证会计、出纳分工负责,财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,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,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等办学项目,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。如进行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、法定代表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,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。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进行财务、财产清算和结算,清偿债务,处理一切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学校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(一)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,自愿解散的;
(五)其他特殊困难发生的。
第四十六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,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,登记管理机关发生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,即为终止。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